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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最新专利资助政策汇总
作者:来源:深圳科创会阅读量:时间:2016-03-22

广东省


来源《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2014


第三条 广东省专利奖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包括广东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配套奖。


广东专利奖设广东专利金奖、广东专利优秀奖和广东发明人奖。广东专利金奖及广东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广东发明人奖从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中评选产生。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是对本省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广东专利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授奖金奖不超过15项,优秀奖不超过55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均不少于70%;发明人奖不超过10项。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每项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专利优秀奖的单位,给予每项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广东发明人奖的个人,给予每项2万元的奖励。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广东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广东专利奖奖金从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奖配套奖授奖名单由省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每届中国专利奖授奖名单审核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1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者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每项50万元的奖励。


广州市


来源《广州市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


第四条 使用范围。主要用于资助获得国内专利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专利权人)以及为其提供代理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

  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70%费用减缓的,资助3,300/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件。对首次获发明专利的,增加资助2,000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增加资助1,300/件。

  实用新型专利:资助600/件。

  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件。

  (二)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40,000/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的,资助10,000/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三)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是单位的,资助10,000/件,是个人的,资助5,000/件。

  (四)对专利权人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自申请之日起维持6年以上且申请资助时处于有效状态的,按每件实际缴纳6年以上(6)9年以内(含9年)年费总额的70%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资助。

  (五)对发明专利授权大户的资助: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30件以上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性资助30,000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0,000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专利权人,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授权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授权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六)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资助500/件。


深圳市


来源《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效期至2019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奖励的内容:


(一)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三)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

  (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及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

  (五)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六)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

  (七)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资助


第十一条 发明专利申请、PCT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用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六个月内(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申请人在缴纳有关费用后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补贴额度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资助2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20万元以上)代理的,增加资助1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3.深圳专利代理机构、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1000元,但对电子申请率未达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资助;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第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增加资助3000元,但对非电子申请的专利不予资助。

  申请人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并申请资助的,按以上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付。

  ()境外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4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2000万元。

  ()PCT专利申请资助条件和标准

  依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取得国际检索六个月内提出申请资助的,单位申请的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申请的每件资助3000元。

  (四)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万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30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外地商标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境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对该机构每件资助500元,但代理续展的不再资助。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并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300元。

  (六)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以上所列的各项资助金额不得超过申请人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3.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其主要研发人员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4.专利申请或版权登记的数量近三年连续保持增长,或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广东省著名商标;

  5.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需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固定的专职工作人员;

  3.发明专利代理量或商标代理量居全市各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的前20名,或者其知识产权运营模式在全国、全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参与评选,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20万元,全市每年不超过20家。



第十三条 市专利奖及国家专利奖配套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奖励,每项奖励30万元,每年不超过25项。具体按照《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12126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项目给予配套奖励。获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50万元;获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等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及市政府明确予以支持的项目单位,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对特定知识产权项目具有研究分析的基础和继续研究分析的能力;

  (三)具有从事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相关工作的人员和能力;

  (四)能为本行业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公共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专项是指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知识产权工作重点,需要重点推进的知识产权专项工作。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资助的申请人应具备对我市数字作品授予时间戳并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受理的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

  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版权备案等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知识产权分析预警、重大专项公共服务项目,每项不超过30万元,总额不超过280万元;版权备案公共服务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2家,每家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申请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社团组织及其他组织,且守法经营,纳税信用、财务状况良好;

  (二)申请人具有比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培训经验,或者曾经作为主要承办人承办过知识产权培训项目,听众反响良好;

  (三)宣传培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重点和自主创新要求、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用水平;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培训选题要求提出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根据其规模和水平给予资助,每项资助一般不超过10万元,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一)联盟已经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并符合我市的产业政策导向;

  (二)联盟具备一定产业基础,能利用资助经费建立本产业领域知识产权专项数据库;

  (三)联盟应向我市相关产业开放该专项数据库,为该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知识产权产业联盟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每项不超过30万,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联盟在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面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可以给予多次资助,但对同一联盟资助累计不得超过三次。


第十七条 对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受本办法资助的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是指在国家级展会上承担知识产权尊权维权任务并圆满完成工作任务的示范单位;示范协会是指在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方面成绩突出并获得国家及广东省示范试点称号的协会组织;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是指在版权创造和保护成绩突出并经国家版权局、广东省版权局授牌的版权兴业示范基地。

  申请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的要求。

  重大展会知识产权尊权维权承办示范单位、示范协会及版权产业示范基地每家资助不超过10万元,每年认定不超过5家,每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龙华新区

来源:《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2015年修订)》(201598日生效)

 一、突出知识产权支撑引领作用,推动企业打造自主创新体系


第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在国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5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并低于资助标准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资助。


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办理。


第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同一专利每件最多资助2个国家或地区,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 在美国、欧盟和日本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万元;

  2. 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


第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PCT国际专利。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个人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

第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一年内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每件资助150元。


经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外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资助150元。


第五条  鼓励版权示范单位(园区基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带动版权相关产业发展方面的示范作用。经国家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国家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每家一次性资助100万元;经广东省版权局评定并授牌的“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知识产权培育和保护力度。经主管部门认定为“龙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每家资助50万元,每年不超过10家。

第七条  鼓励企业推行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简称“贯标工作”)。参加贯标工作并通过国家贯标认证机构认证的每家增加资助30万元。每年资助10家。

第八条 每年奖励一批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经主管部门评定为新区专利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


二、加强品牌培育,提升产品品牌核心竞争力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建知名品牌,不断提升产品品牌附加值。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新区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创建资格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创建资助200万元。通过验收批准命名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对负责组织落实单位给予奖励1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5万元;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超过3件:


1. 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资助1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2. 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3. 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2500元;

  4. 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1500元;

  5. 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资助500元。

  三、实施标准化战略,促进企业提升竞争力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 对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 对承担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工作的机构,分别按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5万元的标准分给予资助;

  3. 对承担深圳市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4. 对担任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2万元、1.5万元、5000元的资助;对担任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及其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和工作组(WG)委员所在企业,分别按每个委员给予1万元、5000元、2500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一)、(二)项资助的企业除外。


第十二条  鼓励单位积极参与或主导标准制定。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按以下标准给予资助:


1. 国际标准

  主导国际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际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2. 国家标准

  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3. 行业标准

  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4. 广东省地方标准

  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7.5万元的资助;主导广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资助。

  5. 深圳市技术标准(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等)

  主导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资助;主导特区技术规范、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深圳市农业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分别给予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1万元的资助。

  6. 企业产品标准

  每个由专利转化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给予500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7. 对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上述主导制定、修订资助额度的50%对项目进行资助。如果同一项目有多个单位共同参与制定、修订的,资助资金由各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对已完成的标准研制项目,同一家单位每年度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新区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和学术研讨会及重大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经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实际支出等额给予资助,资助每次不超过5万元。


同一家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承担多项学术活动的,经批准后给予资助总额不超过实际费用50%、最高5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技术标准联盟,按工作进度分阶段予以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创建。对获得标准化良好行为认定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对获得AAAAAAAAAA认定的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6万元、12万元资助,每个企业从A类到AAAA类标准化良好行为的认定过程中,高类别资助应扣除低类别的资助,总资助额度不超过12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予以资助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获得《广东省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证书》的企业每张证书分别给予5000元的资助,每个企业总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每年奖励一批在新区实施标准化战略中具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人才。经主管部门评定为新区标准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每年评奖不超过10项。


龙岗区

来源:《龙岗区知识产权创造资助细则》

一、龙岗区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类:

1、获境外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除外)(含PCT国际专利途径)授权,资助金额10000元/国/项; 

2、通过PCT国际专利途径申请,对其国际阶段一次性资助金额5000元/项; 

3、同一项专利获多个国家授权时,最多资助5个国家的费用;

4、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类(含港、澳、台地区):

1、发明专利资助金额3000/项。

2、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2000/项。

3、每个单位每年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请专利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在龙岗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2、单位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1、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2、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的;

3、申报资料、数据不真实,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4、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