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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未完成注册即遭模仿,法院一审判赔850万元 !你买的“Supreme”是真的吗?
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微信公众号阅读量:时间: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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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个潮人,对上面这个品牌一定不陌生。


虽然红遍街头巷尾,但这枚标识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之路却并不顺利。标主美国章节四公司(CHAPTER 4 CORP.)是一家于1993年在美国纽约州成立的潮牌公司,2016年3月27日从有限公司单克手中接过在中国境内25类服装商品上的这一商标申请(2014年3月4日提出申请),后被异议未获核准,经复审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13日核准注册,注册号为14108746。



事实上,在该商标申请过程中,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各种模仿,譬如这家位于杭州百联奥特莱斯广场(下沙店)的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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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4日,在商标尚未核准注册之际,章节四公司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提起了侵权诉讼,将这些店铺所销售服装吊牌上标注的总经销商——上海皎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皎奢公司)、销售商场之一——浙江奥特莱斯广场有限公司(下称奥特莱斯公司)等被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主张其“Supreme”“”标识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应予保护,要求各被告停止侵害并承担800万元损害赔偿和50万元维权开支,总计850万元的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因取得第14108746号“”商标的注册,章节四公司明确对商标注册前的被控侵权行为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注册后的行为主张适用商标法。


皎奢公司辩称,章节四公司在中国没有一家实体经营店,其品牌不能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等商标在欧盟、德国获准了注册,皎奢公司的商品有合法来源,是经境外商标权人授权后经销的;所使用的标识与章节四公司标识也并不一致,因此不构成侵权,要求驳回章节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章节四公司在中国并无一家实体店铺,但是从媒体报道所体现出的事实,章节四公司与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耐克(NIKE)、鳄鱼(LACOSTE)先后在中国境内推出过联名款的事实,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先行政决定中认定的事实,可以认定其“”“Supreme”标识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章节四公司取得第14108746号“”商标注册后,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当然亦受我国法律保护。皎奢公司所使用的“Supreme”“”“”“”四个标识与章节四公司的权利标识构成相同或近似,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产生混淆。

针对皎奢公司提出的抗辩,皎奢公司关于“SUPREME GRIP”“Supreme Italfigo”在欧盟或德国取得注册的证据不足。且即使确实取得注册并授权给皎奢公司使用,皎奢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也并不一致,被控侵权的服装吊牌上标注的产地均在国内而非进口。最关键的是,由于商标权的地域性,在境外取得的注册商标权不能对抗境内的在先合法权益,进口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需避免侵犯进口国的注册商标权或其他商业标识权益。皎奢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皎奢公司应当承担的具体赔偿金额,法院认为,首先,根据章节四公司的公证,中国至少有20家类似店铺在销售皎奢公司的商品,结合奥特莱斯公司提交的销量数据,可以推算出皎奢公司总销量应不低于7200万元。其次,从皎奢公司提交的进口凭证上记录的进货价格,和店铺零售价格之间的差价看,其利润率至少不低于20%。再次,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裁定要求皎奢公司提交销售侵权商品的财务账册等,皎奢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交,构成举证妨碍。综上,法院确定皎奢公司因侵权的获利不低于章节四公司的诉讼请求,故对章节四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皎奢公司立即停止在服装、帽子商品上使用与原告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复品实业(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奥特莱斯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章节四公司第14108746号“”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皎奢公司赔偿章节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5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杭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张书青表示,判断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关键在于判断在相关公众中该商业标识与其权益主张者之间是否已经产生稳定联系。该案中,Supreme在中国虽然无一家专营店,但基于联名款、跨境贸易、媒体宣传、名人效应等因素,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Supreme标识与章节四公司之间的稳定联系已经形成,应予以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后续被获准注册为商标的,注册前后可根据权利人主张予以分段式保护。


基于全球化的背景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属性,相同或相近商业标识在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权利主体,各该权利主体对该商业标识在国际上或第三国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可能均有贡献。对于该标识在第三国非基于注册的权益归属,需要考虑不同主体所使用商业标识为该第三国相关公众所知的时间早晚、在第三国对该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力的贡献大小、对该标识的使用本身合法与否等因素,以判断在该第三国相关公众将该商业标识与哪一方主体形成前述稳定联系。一方已经在先建立起稳定联系的,当享有相应权益,在后进入市场者理应避让,注意避免侵害在先合法权益,更不应以变更标识样式等形式来误导相关公众、攀附他人商业标识的知名度与影响力。“Supreme”或与之相近的商标或许先后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主体获得注册,但在中国最早与章节四公司产生稳定联系,后续市场主体再行经营使用相同或相近标识的服装时,即使确属平行进口商品,亦需合理避让章节四公司的在先权益。


目前,该案还处于上诉期内,本报将继续关注该案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