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专用or禁用,什么才是“商标使用”?
作者:丹棱客来源:知产力微信公众号阅读量:时间:2015-08-31

商标使用立法梳理


使用,是一个过于司空见惯的词,以至于从1982年我国制定《商标法》,到1993年、2001年两次修订一直未将其列入其中,但是在行政法规中却从来不缺“使用”的身影,在《商标法》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中,一再界定了什么是《商标法》中的使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使用”明确作为条文被列入其中。


关于“使用”,早在1993年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就有明确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在之后1995年和1999年的修订中,关于“使用”未做任何修改,甚至连法条的位置都与1993年是一致的。


2001年我国对《商标法》做了一次比较大的修订,在这次修订中什么是“使用”也没有被纳入其中。在2002年施行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的使用,有了比较靠前的法条位置。其中第三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从文字上看,与之前历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并无改变。


随着商业活动的频繁,什么是商标的使用越来越多的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问题,使用也有了在立法中寻求地位的需求。这体现在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中,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在表述上,商标使用的具体场景与之前的行政法规是一致的,但新《商标法》更为突出了“识别商品来源”的特征。换言之,用于识别商标来源的行为,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专用或者禁用


用或者不用,其实是一种权利,即商标权。讨论商标使用的内涵,不可回避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本身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但大量的争议其实发生在注册商标之上,我国《商标法》也是基于注册商标所给予的保护,故本文商标权即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从立法来看,商标权不仅仅包括专用权,还内在地包含了禁用权。《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一般理解为第五十六条是专用权的规定,即权利人的权利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第五十七条是禁用权的规定,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因此,要完整的理解商标权,需要把握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这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自己的专用即意味着他人的禁用。商标的使用或者禁止使用的问题,这不仅仅是理论上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着积极意义。


侵权诉讼中的使用与行政诉讼中的使用


商标行政诉讼中,存在大量涉及《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的案件。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使用证据对商标撤销案件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直接影响商标的存亡与否。这种证据是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交自己有效的使用证据。


而商标侵权诉讼,是基于权利人的专有权提起排除他人使用的诉讼,因此在证据上实际是寻找他人使用的证据。从《商标法》第五十七的规定来看,这种使用是比较广泛的,除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外,还包括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仅仅从立法上就可以看出,商标法对他人使用和自己使用有着完全的不同的标准。简单地说,在商标撤销的行政诉讼中,商标注册人使用的证据应当真实有效,并实际投放市场,不能是为了保留商标权而进行的象征性的使用,比如仅仅靠商标许可协议等不能证据商标与商品的结合,并起到了识别作用。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任何依附于注册商标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将注册商标许可让人使用即构成侵权行为。从根本上说,这是源于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商标撤销制度在于鼓励商标注册人将商标投入使用,防止其长期不当地占有商标,因此对使用证据要求较高;而商标侵权制度则在于禁止商业标记的混淆,确保商标注册人的专有权能够有效地行使。


因此可以说,商标撤销制度和侵权制度的设计恰恰从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促进了商标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