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于2022年2月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加入书,《海牙协定》将于2022年5月5日起对我国生效。为保障《海牙协定》的生效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特此公告。
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自2022年5月5日起,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以符合《海牙协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纸件形式或者电子形式提交相关材料。 《海牙协定》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直接向国际局缴纳。 第二条 对于指定中国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予以处理。 第三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如未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与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其国际公布日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之前(含当日)的,应当自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施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未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未缴纳或未缴足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四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申请人认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涉及的外观设计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当在提出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时声明,并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予以说明。未提出声明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人缴纳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国际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足额缴纳。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单独指定费的缴纳标准及减缴规则另行公告。 第七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权利变更的,除向国际局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附具中文题录译文。没有提交证明文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国际局该权利变更在中国未生效。 第八条 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手续和事务,应当依照《海牙协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提出请求。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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