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印发《关于确定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方名单。
《通知》指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通报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验收结果暨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的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确定在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陕西、新疆等8个地方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通知》指出,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通知》要求,各试点地方要按期制定报送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确定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地方的通知
国知办发保字〔2022〕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通报第一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试点验收结果暨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各地申报试点情况,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确定在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河南、陕西、新疆等8个地方开展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三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期限为2年,自2022年6月至2024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将加强对试点地方的指导协调和评估检查,适时组织开展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各试点地方根据《通知》要求和试点申报材料,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推进计划,扎实推进试点任务。各试点省(区、市)知识产权局可组织市级单位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市级试点实施方案可一并报送。 各试点地方知识产权局和司法厅(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条件保障,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试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试点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要及时、主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和本地人民政府报送。 请于2022年7月25日前将试点实施方案、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表以纸质文件形式一式2份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电子版同时发至zhifa@cnipa.gov.cn。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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