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知发保函字〔202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国知发保字〔2022〕27号,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为落实《方案》要求,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现启动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申报及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 (二)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相对健全且运行良好。 (三)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保障良好,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专业化水平较高,运转流畅。 (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基础较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较为健全。 (五)区域内不存在以下否决情形:因知识产权侵权违法事件导致重大财政损失或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未及时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群体侵权、恶意重复侵权等严重侵权违法行为。 二、建设流程 (一)地方申报。申报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需对照遴选指标(附件1)制定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参照示范区建设重点任务明确建设主体、建设规划、推进机制和支持政策等,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设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创建申报表》(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提纲见附件3),以及说明本地区工作基础情况的证明材料。申报表和建设实施方案需提供纸件(一式两份)及电子件,证明材料仅提供电子件,按顺序编号。以上材料请于2022年9月30日前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二)组织遴选。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申报城市(地区)的基础条件和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在全国范围内择优遴选确定10个左右城市(地区)开展第一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 (三)示范建设及认定。确定开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的城市(地区),按照论证后的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评审。通过评审的城市(地区),挂牌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未通过评审的城市(地区),可申请继续开展示范区建设工作。示范区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挂牌。 (四)定期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加强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总结有益经验,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 三、政策支持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贸促会等部门单位明确了首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支持政策清单(附件4),将按照《方案》要求对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和认定的示范区,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供给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行政和司法保护创新性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支持政策清单将随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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